民政部办公厅关于遴选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的通知
民办函〔2016〕275号
各有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有关规定,民政部拟采取遴选方式,指定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遴选原则
按照统筹规划、循序渐进,公开透明、自愿申请,分批考察、择优指定的原则进行批次遴选。
二、遴选范围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开办的,能够提供慈善募捐信息发布服务的信息平台。首批拟指定10家左右。
三、基本条件
1. 运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电信管理机关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在互联网行业、公益慈善领域具有影响力和公信力。
2. 具有独立的慈善信息综合展示、查询页面和单项募捐页面,具备项目进展反馈、留言评价和在线投诉等功能,能够满足电脑、手机、平板等多终端显示要求。
3.建有专门针对互联网公开募捐的数据安全和备份管理机制,配备专业管理和技术团队,安全管理责任到人。
4.建有及时畅通的客服渠道,能够面向慈善组织开展双向沟通服务。
5.平台运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慈善组织募捐信息平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首批指定的信息平台应在全国互联网行业、公益慈善领域具有较为突出的影响力,运营主体在“信用中国”、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系统等信息管理系统中无违法违规等不良信用记录。
四、遴选程序
1.符合条件的平台提交《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申报表》(见附件)、申报说明(符合指定条件的说明及方案,包括资质与信用情况、硬件建设情况、专业团队情况、服务承诺、工作方案等)及相关支撑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登记证书复印件、平台运行流程、上一年度运营报告等),出具能够证明本平台在全国互联网行业、公益慈善领域具有较为突出影响力的佐证材料或业绩报告。2016年8月5日前,将加盖公章的纸质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20份,同时附PDF版文件刻录光盘3张)寄送指定地址,并将申报表电子稿发指定邮箱。
2.民政部将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织民政部门和网信部门代表、社会组织领域代表或专家、互联网领域专家、新闻传媒代表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3.通过评审、公示、确认的平台名单,民政部将面向社会公开发布,并进行后续动态管理。
民政部办公厅
2016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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