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应姓“民”不姓“官”

 法制晚报讯(记者 纪欣)5月8日下午,中国公益研究院举办“慈善法定位”研讨会,该院院长助理兼研究部主任章高荣提出,目前我国慈善组织缺乏统一认定标准,募捐和捐赠活动缺乏统一行为规范,可利用慈善立法的机会来解决上述问题。

    现有法律的慈善定义主要来自《公益事业捐赠法》。由于对公益慈善缺乏具体细节的规范,目前无法全面发挥慈善参与社会治理的作用。

    章高荣建议,允许慈善组织形式多元化,降低准入门槛,放宽慈善组织的慈善业务支出限制,并确定慈善资产的社会公共性。

    在慈善激励方面,可建立股权等非货币捐赠的税收优惠机制。在监督管理方面,可尝试建立国家慈善委员会,创设统领性的协调机构,对所有慈善组织进行整体协调。

    南都公益基金会理事长徐永光表示,这些年出现一种错误观点,认为慈善事业是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政府拿慈善的钱天经地义。

    他认为,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花的是税收的钱,存在强制性,慈善则属于民间性质,应通过慈善立法将两者分清。明确慈善姓“民”不姓“官”,以此捍卫公民的权利。

    其他观点     政府不能靠慈善敛财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杨团认为,慈善法应是一个基本法,其他法律法规,如公益事业捐赠法、信托法等,都要根据慈善法来修改。慈善法要解决钱或物资等资源谁筹集、谁分配、谁治理,行为由谁来规范等四个基本问题。

    杨团解释说,“民”“官”之分就是要分清公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不能让慈善成为地方政府敛财的工具。“公民权利属于私权,但是它进入了慈善公益,就有了一个走向公权化,走向为社会为大众服务的趋势。所以它比一般的公民私权要更重要。”